買賣合同糾紛案例:電子合同被判有效,卻被告知訴訟主體不適格
糾紛雙方:
原告:朱某
被告:浙江XX汽車服務公司(簡稱浙江XX公司)
案件簡述: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是汽車買賣合同關系,因被告久未交付原告制定車輛,被原告告上法庭。
案件經過:
原告陳述:原告于2019年初通過網(wǎng)絡看到過某品牌汽車的發(fā)布會和網(wǎng)站營銷廣告,對該品牌汽車甚是喜歡,考慮再三,于2019年4月30日通過品牌旗下APP下單并支付9900元預付款,于2019年5月20日該筆款項轉為定金。
被告公司官方廣告宣稱的是第二季度交付,到2019年6月30日,被告未按約交付指定車輛。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被告口頭承諾交付,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未交付車輛,甚至誹謗原告名譽。這期間該品牌汽車漲價1萬。
另外,原告本人花費精力,向周邊親友幫忙推廣該品牌汽車助力計劃,該品牌承諾助力得到的紅包2000元左右可以抵扣車款,但至今該品牌公司不交付車輛也不未允許原告交付尾款全款。被告多次逾期違約惡意拖延不交付,個別員工卻還想單方面強迫原告解約,誘騙原告退訂。
原告與該品牌汽車簽訂的合同在線電子合同,管理權限都屬于該公司自己的網(wǎng)站后臺所有,該公司的電子合同也沒有任何簽名蓋章。被告完全無視合同契約精神。原告多次要求交付車輛,被告仍然拒不交付,多次逾期違約不履行合同,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
被告答辯:原告簽訂的《XX汽車購車協(xié)議》的甲方為案外人杭州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XX公司),故合同相對方系原告與杭州XX公司,而非浙江XX公司。杭州XX公司與浙江XX公司系兩家完全獨立的法人,浙江XX公司從未與原告簽訂任何購車協(xié)議。(XX,為該汽車品牌代稱)
法院判決:
根據(jù)原告與被告雙方提供的《XX汽車購車協(xié)議》,在該協(xié)議首部,甲方系“杭州X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乙方系“朱某”。雖該份合同系電子合同,該份合同包含產品型號、車輛總價、付款方式、交付及風險轉移等內容,相關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通過網(wǎng)絡訂立電子合同,原告應當對合同內容尤其是合同主體具有充分的認知。原告訴稱雙方簽訂電子合同時間系
2019年4月30日,杭州XX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6日,此時杭州XX公司已經設立,并非如朱某所述,簽訂合同時杭州XX公司尚未設立。故原告訴爭《XX汽車購車協(xié)議》合同相對方系杭州XX公司。現(xiàn)原告起訴浙江XX公司,被告主體不適格。
故駁回原告起訴。
小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情況。
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于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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