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又稱為契約文書,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實現(xiàn)一定的目的,明確彼此權利和義務的書面憑證。合同具有約束效力,那如果在簽訂后想要撤銷需要哪些條件呢?跟著放心簽一起來了解下吧~
合同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是指一切以明確權利和義務為內(nèi)容的協(xié)議,它包含了所有法律部門中的合同關系,不僅包括民法中的合同,還包括行政法規(guī)中的行政合同等。狹義的合同是將合同僅僅看成民事合同,即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狹義的合同概念。
可撤銷合同的含義及種類:
1. 可撤銷合同的含義
可撤銷的合同,是指雖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成立,但由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經(jīng)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可以消滅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合同法》規(guī)定的可撤銷合同共有五類。一是因重大誤解成立的合同;二是顯失公平的合同;三是因欺詐成立的合同;四是因脅迫成立的合同;五是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導致合同變更、撤銷的事由
(一)重大誤解
1. 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因?qū)说奈锏犬a(chǎn)生錯誤認識,致使該行為結(jié)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已經(jīng)成立的合同。不能將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與未成立的合同相混淆。
2. 構成重大誤解的條件
其一,與合同成立和合同條件有因果關系。正是由于當事人的錯誤,才導致了訂立合同或者基于當事人的錯誤,設計了合同條件。如果合同并不是因重大誤解而成立,或者合同條件不是因重大誤解而設定,則不能按重大誤解的規(guī)則處理合同。
其二,誤解應當是重大的。當事人對重要的合同事項產(chǎn)生了錯誤認識,同時誤解對當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這才屬于重大。其三,當事人不愿承擔對誤解的風險。當事人自愿承擔了誤解的風險,當然不能按照重大誤解的規(guī)則進行救濟。
(二)顯失公平
1. 顯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對價不充分)。這種合同違反了公平原則的要求。
2. 顯失公平的條件。
(1)客觀要件。客觀要件是指雙務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一方得到的太多,付出的太少。這種情況也稱為對價不充分。無償合同沒有對價,也就無所謂對價充分的問題。也就是說,顯失公平的情形,一般發(fā)生在有償合同之中(發(fā)生在交易之中)。
(2)主觀要件。當合同對價不充分,但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無瑕疵時,該合同不能認定是顯失公平的合同。既然法律承認無償合同,也就沒有必要完全否定帶有恩惠性的雙務、有償合同。當事人自愿的,可以認為是公正的。或者說,在當事人完全自愿的情況下,對價不充分的合同,也是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當在對價不充分且意思表示有瑕疵時,才是顯失公平的合同,才是有失公平的合同。意思瑕疵的原因,有另一方的不正當影響、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也有己方的誤解等。
(三)欺詐
1. 欺詐,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掩蓋真相,致使對方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欺詐有刑法上的效果和民法上的效果。刑事欺詐,除侵害相對人的利益之外,應當認為同時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應為無效。民事欺詐有三種情況:第一,采用欺詐手段訂立合同,合同可撤銷;第二,采用欺詐手段訂立擔保合同,合同無效;第三,以外的民事欺詐,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民事行為無效。比如,因被欺詐而訂立遺囑。
2.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的條件。
其一,欺詐一方在主觀上是故意。欺詐,是以引導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為目的,不存在過失的欺詐。
其二,欺詐行為的客觀表現(xiàn)是對訂立合同的有關事實的虛假介紹和隱瞞。
其三,欺詐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欺詐,第三人的欺詐不足以構成導致合同撤銷的欺詐。當事人一方利用了第三人的欺詐,則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其四,被欺詐一方因?qū)Ψ降钠墼p陷入錯誤,因錯誤而訂立合同。也就是說,欺詐實際對訂立合同起了作用,欺詐行為與合同成立需有因果關系。
(四)脅迫
1. 脅迫,是指一方采用違法手段,威脅對方與自己訂立合同,被脅迫一方因恐懼而訂立合同。被脅迫一方也有意思表示,因此被脅迫訂立的合同,與其他可撤銷的合同一樣,也是成立的合同。如果采用暴力手段,拿著別人的手指蓋章或簽字,這種情況稱為絕對強制或人身強制,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不能按可撤銷合同處理。絕對強制和人身強制應當認定合同不成立或者按無效處理。
2. 因脅迫成立的合同的條件。
其一,脅迫一方出于故意。
其二,脅迫一方的威脅屬于違法的威脅,如以揭露隱私等進行要挾。如果以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為威脅,就不能認為是違法的威脅。手段合法、目的合法的威脅,是合法的威脅。
其三,被脅迫一方因陷入恐懼而訂立合同。脅迫與合同的成立有因果關系。當事人因地方政府指令簽訂保證合同的,是一種不正當影響,盡管違背了保證人的意志,但認定為脅迫法理依據(jù)尚不足,因此,不能因此確認保證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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