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密協(xié)議如何約定違約金及賠償金?
違約金、賠償金條款不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不約定違約金、賠償金條款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同時也不影響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而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追究。
一、賠償金條款的約定。
對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條款,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我國法律明文規(guī)定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對賠償范圍也作了明確規(guī)定:
(一)勞動獨立的賠償責任。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 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錄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同費用。”這些合理費用包括調查費、律師費等。
(二)連帶賠償責任。即在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共同對原用人單位侵權時,由勞動者和侵權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連帶賠償?shù)姆蓊~應在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1.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 因獲取商業(yè)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從以上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因違反商業(yè)秘密條款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范圍較之一般的違約賠償范圍要大。
一般違約只賠償直接損失,而違反商業(yè)秘密條款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還要賠償間接損失,如調查費、律師費等,這是因為商業(yè)秘密的損失價值不能用違約者獲得商業(yè)秘密所花費的成本計算。
商業(yè)秘密會給其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考慮到維護正當?shù)母偁幹刃蚝褪袌鲋刃颍梢?guī)定了較為廣泛的賠償范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賠償金數(shù)額時,應注意就雙方可以預計的損失數(shù)額進行具體約定,但不應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也可以不再對賠償金進行約定,只約定一旦違約,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以免賠償范圍過大,超出侵權者的實際承受能力。
二、違約金條款的約定
由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應大于實際損失和數(shù)額,所以違約金數(shù)額的確定,也應以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為限度,不應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否則即使約定了也無法實際履行。
商業(yè)秘密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用人單位應把握商業(yè)秘密和特點,依據(jù)我國勞動法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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