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罰5000萬元!新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重拳來襲!
2021-07-08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出臺后,近日,又一部關于數據安全的法律發布,并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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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正式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作為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條例》不同于數據相關法律以及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從涉及數據的某個具體領域制定單項、專門性數據規范的做法,而是從個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要素市場、數據安全等四個方面,通過100條具體內容對深圳數據發展進行了詳細介紹、探索和規劃,在數據安全保護與數字經濟發展中間找到關鍵平衡點,為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帶來借鑒。

目前,APP“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大數據“殺熟”、個人信息收集任性等問題長時間困擾互聯網用戶。針對這些問題,《條例》做了如下限制:

1.《條例》在明確規定自然人對其個人數據享有人格權益的基礎上,進一步確立了處理個人數據的“合法正當、最小必要、知情同意、準確完整和確保安全”等五項基本原則。

2. 圍繞上述五項基本原則,《條例》構建起對個人數據進行人格權益保護的基本框架,確立以“告知——同意”為前提的個人數據處理規則,合理限制生物識別數據的處理,規范用戶畫像和個性化推薦的應用等。

3. 打出個人數據保護組合拳。《條例》就APP通過“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的方式收集個人數據的現象,規定了APP不得“任性”拒絕向用戶提供服務;就大數據“殺熟”,加大了處罰力度;就APP導致的“繭房效應”,賦予自然人拒絕個性化推薦的權利;就“人臉識別”“指紋驗證”“聲音解鎖”“虹膜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的濫用,確立了嚴格的生物識別數據處理規則等。

關于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方面,《條例》也加大了處罰力度。《條例》明確規定,市場主體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市場主體數據,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場主體數據提供替代性產品或者服務,不得通過數據分析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數據是基礎戰略性資源和重要的生產要素,深化數據要素市場改革,優化數據基礎設施布局,推動算力、算法、數據、應用資源集約化和服務化創新,對于推動政企/行業/區域協同具有顯著作用。同時,對于行業數字化升級和產業數字化轉型也意義非凡。

如今,數據日益得到重視,立法是大勢所趨。據悉,上海、北京的數據立法工作也正在緊鑼密鼓推進。未來,隨著相關法律的建立健全,數據將得到更好地管理,數據資源也將會在數字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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