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簽了電子勞動合同,能向公司索要未簽紙質合同的雙倍工資嗎?
公司與員工達成用工意向后,基于彼此相距很遠,雙方一致同意采用電子簽名的方式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到崗后,雖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到上述電子勞動合同,但彼此一直沒有形成紙質版。問:員工能否因此向公司索要未書面簽約的雙倍工資?
答:不能。
一、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電子簽名法》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鑒于簽訂勞動合同屬于民事活動,且不在禁止情形之列,加之你與公司同意采用對應方式,根據上述規定,本案電子勞動合同屬于書面勞動合同。
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問題所涉電子勞動合同基于隨時可以調取查用,無疑具備書面形式的法律特征。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中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該規定進一步明確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書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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