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無紙化辦公、遠程辦公、居家辦公,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需求也逐漸被更多企業提及。
特別是受疫情影響以來,線下紙質勞動合同的簽署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已經不能不能瞞足現代合同的簽署需求。
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實際需求,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率先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遞交《關于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展勞動合同管理電子化工作的請示》,并在2020年3月4日得到人社部的肯定回應。
隨即北京市人社局在4月召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其將“在全國率先推行電子勞動合同”。
2021年7月1日,人社部辦公廳發布《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簡稱“指引”,人社廳發,指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規范訂立電子勞動合同。
1.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469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據此,電子合同以數據電文作為載體,即能夠作為書面形式合同的一種,得到法律的認可與適用。
《電子簽名法》第14條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020年3月4日,人社部辦公廳發布《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
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合規指引與建議
(1)電子簽名合規要求
使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和密鑰。
對于電子簽名的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和密鑰,進行電子簽名。
對于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在司法實踐中,鑒于第三方認證服務提供者(簡稱“CA機構”)是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行政許可的機構,因此由合法合規設立的CA機構提供認證服務的電子簽名應推定為符合法定要求,具有法定證明力。
(2)可信時間戳
《指引》第9條提出電子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署可靠的電子簽名后生效,并應附帶可信時間戳。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需以企業真實身份信息在CA機構的平臺上注冊,并向CA機構申請數字證書。
CA機構完成對企業的身份審核后,用人單位將獲得CA機構簽發的數字證書。用人單位將電子勞動合同上傳至第三方平臺并在電子合同上加蓋電子印章。
(3)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和秘鑰
為避免被冒用身份,建議企業妥善保管電子簽名的數字證書和秘鑰,并建立內部使用登記制度。
企業對于電子簽名的數字證書和秘鑰的保管尤為重要,否則一旦遺失,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
3.放心簽電子合同
放心簽電子合同采用CA數字簽名,合同簽署后進行司法存證,運用區塊鏈技術、哈希值函數技術確保每一份合同安全、有效、不可篡改。
每一份合同簽署后生成時間戳、數字證書、對應的哈希值。當發生合同糾紛時“數字證書”可作為合同糾紛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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