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治期間,由于人員流動有限,對每個人的日常生活都有一定的影響。電子合同操作方便,低碳環保,儲存方便,無簽訂地點和時間限制,是疫情期間電子合同需求增加的主要原因。今天,小編簡要梳理了電子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特別是疫情防控期間使用電子合同的注意事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一、什么是電子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本條承認了數據電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形式不再局限于傳統的紙質合同,以數據電文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也形成了民事合同的一部分。
二、哪些領域不適用電子合同?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合電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三、電子合同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的相關約定,我們可以知道,當雙方以電子數據交換的形式表達要約和承諾時,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
在疫情期間,許多企業選擇通過電子郵件簽訂合同,通過電子郵件簽訂合同的程序也需要實施與現場簽訂的傳統合同相同的程序,雙方需要討論,在討論過程中分別提出要約和承諾,即一方向另一方發送明確、實際權利義務的內容電子郵件,該行為可視為要約;另一方對權利義務表明接受的回復電子郵件作為承諾,在雙方未就合同成立達成特別協議時,確認電子郵件到達要約方的電子郵件系統時合同成立。
同時,合同的生效應符合下列要素:一是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二是簽訂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三是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此過程中,電子數據交互技術需要識別收件人、發件人身份和發送電子郵件的時間。
四、簽訂電子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電子合同的簽訂應當有明確的交易主體和目標。交易前,應仔細核對交易對象的身份信息和授權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確對電子數據的存儲、傳輸和獲取方式作出約定。同時,要注意存儲談判過程中的信息,如短信、郵箱、微信記錄等。以上記錄必須存儲原始載體,以確保完整性。通過電子郵件達成協議的,由于司法實踐中對電子郵件證據的認定和采納存在不同意見,客觀上也存在電子郵件舉證的困難和不便。建議在交流不便的情況下,根據電子郵件達成的合同,盡量在適當的時間用書面紙質方式固定下來,以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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