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一款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那么一方當事人將另一方當事人通過電子方式簽字蓋章的合同打印出來后進行簽字蓋章,也就是電子印章與實體印章能否混用?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并不禁止合同的各方采取不同的簽字或者蓋章方式促使合同成立,但單獨的一份電子印章與實體印章混用的合同,其效力難以得到法院的認可。因為電子印章打印出來后無法證明當事人簽署的是同一份合同,也無法證明簽名是否被篡改,單純打印的電子印章是無效的,因此不宜將電子印章與實體印章進行混用。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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