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除了大家熟知的銀行、營業廳等普遍使用電子簽名外,使用電子簽名的場景正在不斷增加,比如企業與員工簽訂電子勞動合同時使用電子簽名;政務大廳辦事使用電子簽名;醫院在尋醫、掛號、開具藥方、家屬簽字時使用電子簽名;簽訂旅游電子合同時使用電子簽名等。
大家心里可能都有疑問,電子簽名的效力到底如何?使用電子簽名時需注意哪些問題?
早在2019年,我國就出臺了一部專門的法律《電子簽名法》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
根據《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主要是指記載于電子信息媒介,用于識別簽名人的身份,并標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電子簽名主要適用于民事活動領域,一般雙方約定使用電子簽名的,就可以用電子簽名來代替手寫簽名。不過,有三種情形不適用電子簽名:
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法律界人士表示,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的電子簽名具有同等的效力,這個可靠性主要從四個方面來鑒定:
第一,電子簽名制作的數據用于電子簽名人專用的;
第二,在簽署時,電子簽名的數據應該是由電子簽名人專有;
第三,電子簽名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第四,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都能被發現。
簡言之,就是要身份真實、意愿真實、合同和簽名都沒有改動,才是可靠的電子簽名。如果事后對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有疑義,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法院也將綜合考量多個方面的因素來認定它的真實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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