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的發(fā)展,電子勞動合同在我國被廣泛應用,已逐漸成為一種新趨勢,與傳統(tǒng)的紙質勞動合同相比,電子勞動合同有著方便、快捷、高效和便于儲存等優(yōu)點,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電子勞動合同是否有效?電子勞動合同是否具備與傳統(tǒng)紙質勞動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仍是許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疑問所在,下文將通過一個關于電子勞動合同的有效性確認案例的分析,回答這一疑問。
一、案情簡介
田某于2014年1月24日進入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從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的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田某的QQ郵箱為其確認的電子郵件收件地址。
2016年8月2日,田某被調往某公司深圳辦事處擔任副主任,田某同意該工作調動并前往深圳任職。
2019年1月18日,某公司人力資源部(簡稱人力資源部)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田某發(fā)送了《續(xù)簽勞動合同通知書》。田某于次日(1月19日)向人力資源部發(fā)送了回復郵件,以當前工作無法分身為由,提出等其返回成都后再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請求。
2019年1月20日,人力資源部通過電子郵件向田某發(fā)送了《勞動合同書》電子版,要求田某確認該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并在3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視為對該勞動合同內容無異議。田某收到了該郵件但未作回復。
2019年1月23日,人力資源部通過郵件方式,向田某發(fā)送了加蓋公司電子印章的《勞動合同》電子版。
2019年9月12日,某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撤銷深圳辦事處。人力資源部于當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田某發(fā)送了《關于撤銷深圳辦事處的通知》《返崗通知書》,告知田某深圳辦事處撤銷事宜,并通知田某2019年9月30日前返回成都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福利待遇不變。田某于2019年9月15日向人力資源部發(fā)送了電子郵件,稱其已在深圳成家,返回成都工作將對其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希望與海天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未能就勞動合同解除事宜達成一致。
二、裁判要旨
1.電子形式的勞動合同也屬書面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書面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文字形式來確定勞動關系,以及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書面協議有別于口頭約定,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書面協議必須有文字約定;二是書面協議需要通過有形的載體予以表現。
本案中,田某主張,書面勞動合同必須是紙質勞動合同。當前,因互聯網而衍生出各類電子產品,已逐漸取代傳統(tǒng)的報刊、書籍等,成為主要的信息傳播方式,從電子產品中閱讀到的資訊、文章等,同樣屬于書面形式的范疇,與過往不同,在于將原來印刷在紙張上的文字通過互聯網載體,以電子形式表現出來。因此,電子勞動合同應屬于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電子勞動合同
國務院在2015年5月印發(fā)了《關于大力發(fā)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提出了加快推進電子合同、電子票據、電子交易憑證等效力的要求。
《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中也明確規(guī)定,政務服務中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正在大力推進電子商務應用的進度,實踐中,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已得到認同,并且已在政務服務中對電子簽名加以運用。
此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于2020年3月10日印發(fā)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電子勞動合同的效力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遂判決駁回了田某的訴訟請求。
三、案例評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發(fā)布的《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和《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人社廳發(fā)〔2021〕54號)(以下簡稱《電子合同指引》)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故已有針對性的規(guī)范性文件和上述案例類似的實務裁判確認了電子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但電子勞動合同并非當然有效,除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規(guī)定的實質性要件外,還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合同指引》等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具體如下:
1.通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訂立
根據《電子合同指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要通過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訂立并且雙方均要確保向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實、完整、準確,而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要做到以下幾點:
(1)通過有效的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供勞動合同訂立、調取、儲存、應用等服務,具備身份認證、電子簽名、意愿確認、數據安全防護等能力,確保電子勞動合同信息的訂立、生成、傳遞、儲存等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滿足真實、完整、準確、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2)通過數字證書、聯網信息核驗、生物特征識別驗證、手機短信息驗證碼等技術手段,真實反映訂立人身份和簽署意愿,并記錄和保存驗證確認過程。具備條件的,可使用電子社保卡開展實人實名認證。
2.用人單位要在簽訂前明確告知勞動者電子勞動合同的簽訂流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在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前,明確告知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項和查看、下載完整的勞動合同文本的途徑,并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3.電子勞動合同經雙方簽署可靠的電子簽名后生效,并應附帶可信時間戳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fā)的數字證書和密鑰,進行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是指權威機構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產生的能夠證明所簽名的原始文件在簽名時間之前已經存在的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fā)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而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
本案發(fā)生時間在2021年7月發(fā)布的《電子合同指引》之前,而該指引實際對電子勞動合同的形式要件做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本案中用人單位雖然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了附有電子印章的《勞動合同》給勞動者,但勞動者并未進行簽署行為,雙方也未通過簽訂平臺進行,如本案發(fā)生在今時今日,此《勞動合同》很大可能會被歸于無效,需要特別提出的是通過微信聊天所確認的勞動合同,如不具備上述形式要件,在實務中很大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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