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勞動合同能否認定是書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一、案情簡介
金某于2019年4月到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工作。入職后,用人單位告知金某通過辦公軟件簽署為期三年的電子文本形式的勞動合同,并表明電子簽名簽署的勞動合同文本與紙質勞動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隨后雙方簽署了帶有電子簽名的電子勞動合同。2020年4月,金某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二、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電子勞動合同是否有效?電子勞動合同能否認定是書面勞動合同?
三、處理結果
仲裁委對勞動者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四、案情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020年3月,人社部辦公廳發(fā)布《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采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本案中,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使用電子簽名訂立數據電文形式的勞動合同,符合上述規(guī)定。數據電文勞動合同中所使用的電子簽名與傳統(tǒng)的物理印章和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認定用人單位通過辦公軟件與金某簽署的電子勞動合同應當視同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綜上所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者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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