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電子合同如何規避風險?
2024-03-19

    電子合同作為信息科技發展時代的產物,具有高效、快捷的天然優勢,我們不能為了尋求百分百的安全而完全排斥使用電子合同。這就要求民商事主體在日常管理中要有證據意識,做好證據的保存和管理工作,通過規范化管理,降低法律風險。

    實踐中,簽訂電子合同的途徑主要分兩類。一是自行開發電子合同簽訂系統。比如銀行等金融機構,會有專門的電子合同簽訂系統;二是選擇第三方電子合同簽訂平臺。

簽訂電子合同如何規避風險

    無論是自行開發的系統還是選用第三方平臺的系統,簽訂電子合同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規避風險:

    1.出具合法有效的數字簽名驗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法釋〔2019〕19號)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其中第(二)項為“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實踐中稱之為“數字簽名驗證”,主要是對數字簽名的有效性進行驗證。該第三方平臺需要具備《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等資質才能出具合法有效的《數字簽名驗證報告》。

    2.電子數據公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法釋〔2019〕19號)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簽訂合同時也可以選擇對電子合同公證的方式鎖定證據。

    3.合同文檔的完整性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修正)》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數字簽名驗證主要是對簽名的有效性進行驗證,而非合同內容的驗證。合同內容仍然要依靠數據電文管理平臺對合同文檔的保存和管理。因此,在簽訂電子合同前,應當事先了解清楚電子合同平臺能否對簽署后的合同文本完整保存并留檔。

    4.輔助證據的保管

    由于電子數據的不易保存、易篡改的特點,司法實踐中是以直接證據為主,間接證據為輔的原則審理此類案件。電子簽名的認證并不是判斷電子合同成立的唯一標準,其效力僅是優先確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條件。所以,除了電子合同之外還需要加強輔助證據的保管,以便達到多個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效果。比如,在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可以通過借據、放款憑證、催收記錄、微信聊天、貸后調查等方式證明銀行一方已經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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