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存證、取證技術日益成熟,區塊鏈存證備受關注。各省市典型司法案例中對電子證據法律效力的認定為推動區塊鏈技術與司法融合提供了重要的審查思路。
此前,榆中法院受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被告岳某某在某APP向原告甲公司簽訂的一份“個人承諾書”是確認案件事實的至關重要的證據。證據遞交檢驗后,因為文件落款人簽名并非岳某某本人親手書寫簽名,讓法院一時間無法確認證據的真實性。
據榆中縣人民法院公示信息我們不難看出,此次案件也為法官審理此類電子合同案件帶來了全新的處理方式與思路。
在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具備數字簽章,由某互聯網公證處出具的《數據取證保全報告》,通過其電子簽名數據存證信息等原始數據,驗證了本案被告岳某某的個人承諾書未被修改,確系其本人簽署。
法院認定案中證據“個人承諾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依法確認該承諾書為有效證據。本案的處理結果無疑是對互聯網電子簽名、電子合同和數字簽章的認可與肯定。亦是為廣大電子合同法律糾紛提供了案例參考與經驗借鑒。
法官提示,一旦合同簽署雙方因為合同履行發生糾紛,電子合同存證證據就可以作為有效證明,證明雙方產生爭議的事實情況,從而為合同當事人維權提供有力保障。
在電子合同簽署中,電子合同存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那么,電子合同存證究竟是什么呢?為什么必須做存證?
電子合同存證是將企業簽署雙方的注冊、認證、簽章等全過程進行記錄,并形成日志文件,通過上鏈保存和加密固化,將其轉化為電子證據。它具有全流程留痕、全鏈路可信、全節點見證、全鏈路存證等特點。
具體來說,電子合同存證能夠讓各種法律行為發生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都在鏈上留下痕跡,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這是基于可信身份、可信環境、可信時間等司法可信服務實現的。
同時,基于區塊鏈技術,各級人民法院的合同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共同作為區塊鏈節點參與其中,見證鏈上的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七)已經由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此外,根據第九十四條規定,如果電子數據存在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如果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則不予確認:……電子數據的內容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
因此可以看出,經過公證機構通過法定程序證明的法律事實,應當作為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這也是其他取證途徑無法比擬的優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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