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本《浙江省小微型客車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制定,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和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共同發(fā)布,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當事人參照此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前,應仔細閱讀并充分理解合同中條款的內容,且自行承擔合同訂立履行所發(fā)生的法律后果。
浙江省小微型客車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結合《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省實際,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雙方就小微型客車租賃事宜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車輛
1.租賃車輛基本信息見附件《浙江省小微型客車租賃基本信息表》(以下簡稱《基本信息表》)。
2.交付的租賃車輛符合以下要求:
(1)車輛屬甲方所有,且車輛號牌、行駛證(已注明使用性質為租賃)、檢驗合格標志、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標志、環(huán)境保護標志等證明車輛依法可在道路上行駛的有效證件標志,齊全有效;
(2)已在當?shù)亟煌ㄟ\輸主管部門辦理租賃車輛備案手續(xù);
(3)已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辦理相應保險;
(4)車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
(5)隨車提供的保證車輛安全和按照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附屬設施,齊全有效;
(6)車內配備有效的車用滅火器、故障車警示標志牌和必要的維修工具。
第二條 租賃車輛的用途
乙方承租租賃車輛的用途應當為日常出行、辦公、商務接待、旅游、婚慶等非營運活動,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營運活動,具體用途見附件《基本信息表》。
第三條 租賃期限
1.乙方承租租賃車輛的期限見附件《基本信息表》。除有法定事由或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2.租賃期限屆滿,本合同終止。乙方如需在租賃期限屆滿后繼續(xù)承租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提前向甲方提出,并經甲方同意后辦理續(xù)租手續(xù)。
第四條 租車費用及支付方式
1.租車費用包括租金、超時費、超程費、異地還車費及約定的其他費用。租金是指承租人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費用,包含車輛使用費、折舊費、保險費以及附件《基本信息表》或雙方額外約定的其他費用(如保養(yǎng)費、車輛替換費、救援費和服務費等);除另有約定外,租金不包含承租人租賃期間發(fā)生的燃料費、充(換)電費、通行費、停車費、衛(wèi)星定位終端設備使用費、交通違法罰款、承租人另行要求增加保險險種或保險金額而產生的保險費等費用。租車費用標準及租金支付方式見附件《基本信息表》。
2.租賃車輛常規(guī)保養(yǎng)和法定檢驗工作及相應費用,在合同附件《基本信息表》中約定。
3.租賃期限內,除有法定或約定事由,本合同約定的租車費用不予變更。
4.乙方在還車時一次性結清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支付的費用。
5.甲方在收取租車費用的同時向乙方開具符合規(guī)定的等額發(fā)票。
6.甲方收款賬戶發(fā)生變更的,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否則乙方向變更前合同約定賬戶支付費用的,視為完成本合同約定之付款義務。
第五條 租車手續(xù)及車輛交接
1.乙方按照附件《基本信息表》約定的證照種類提供證照原件供甲方查驗,并經核對無誤后將復印件交甲方存檔。
2.甲方與乙方按照附件《基本信息表》約定的交接車地點及方式,辦理取車、還車交接手續(xù)。交接時,甲方與乙方共同對租賃車輛實際狀況及附屬設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已存在的損壞或缺陷)、有效證件標志進行現(xiàn)場檢驗,并在《車輛交接單》上明確注明,確認無誤后在《車輛交接單》上簽字。
3.還車時,存油少于車輛交付時數(shù)量的,乙方需按燃油市價折算費用支付給甲方;出現(xiàn)不影響使用性能的車輛外觀劃痕、凹陷等損失,且未對劃痕、凹陷等損失投保的,雙方應現(xiàn)場確認損失金額并由乙方賠償,雙方對損失金額有異議的,可由合同約定的維修廠家評估定價。
第六條 履約擔保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履約擔保方式見附件《基本信息表》,擔保范圍包括:租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交通事故賠償金、交通違法罰款、ETC欠費、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及合同約定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其他損失和費用。
2.選擇保證金擔保方式的,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向甲方交納保證金,甲方同時向乙方開具相應單據(jù),且不得將保證金挪作他用。雙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間均不得將保證金沖抵租金。在合同終止乙方還車時,扣除擔保范圍內乙方應當承擔的款項,并保留交通違法和ETC欠費保證金,甲方將保證金余額一次性無息退還乙方。扣除交通違法責任范圍內應當由乙方承擔的款項和ETC欠費,甲方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保證金全部無息退還乙方;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應當由乙方承擔的款項,或保證金退還后發(fā)現(xiàn)存在其他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或其他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甲方仍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3.選擇銀行卡預授權擔保方式的,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合同約定額度的銀行卡預授權擔保。在合同終止乙方還車時,扣除擔保范圍內乙方應當承擔的款項,甲方撤銷剩余預授權凍結額度,乙方同時提供合同約定額度的銀行卡預授權作為交通違法行為和ETC欠費的擔保。扣除交通違法責任范圍內乙方應當承擔的款項和ETC欠費,甲方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撤銷剩余預授權凍結額度;預授權凍結額度不足以支付應當由乙方承擔的款項,或撤銷預授權凍結額度后發(fā)現(xiàn)存在其他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或其他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甲方仍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4.選擇保證人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當按照甲方要求辦理擔保手續(xù),簽訂擔保協(xié)議,當乙方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時,保證人在擔保范圍內為乙方代為履行義務或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甲方權利
1.甲方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車費用、保證金或其他相關費用。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租賃車輛;在不影響乙方正常使用前提下,有權通過合理方式了解租賃車輛的使用情況和安全狀況。
3.甲方發(fā)現(xiàn)乙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違規(guī)活動的,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4.甲方在合同終止時收回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和設備、行駛證及其他交付乙方的有效證件標志,且乙方提出續(xù)約時有權不續(xù)約。
5.合同期滿乙方逾期七日未歸還租賃車輛且未提出續(xù)約要求的,甲方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6.租賃期間內,甲方在乙方所承租的車輛上發(fā)布車身廣告、車內廣告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乙方應予以配合。
第八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具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資質和符合要求的證照,并已在當?shù)亟煌ㄟ\輸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經營備案手續(xù)。
2.甲方按照合同約定將技術狀況良好且性能符合使用標準的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志原件交付乙方,并如實提供租賃車輛技術狀況、性能信息及保險信息。
3.按照合同約定為租賃車輛投保保險并承擔相應保險費用;且按乙方要求辦理增加的保險事項,增加的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
4.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租賃車輛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并承擔因車輛質量問題導致的故障、事故的救援費用。
5.甲方負責租賃車輛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因車輛質量問題導致的故障維修,若因甲方或車輛本身原因導致車輛故障,無法滿足乙方承租目的的,應當相應免費延長租賃期限,或提供與原租賃車輛檔次和功能用途相當?shù)奶鎿Q車輛,或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標準減少相應租金。
6.如合同約定由乙方負責辦理法定檢驗的,甲方應協(xié)助乙方辦理。
7.因乙方原因導致車輛損壞且需由乙方承擔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費用的,本著公平、合理原則,甲方據(jù)實收取維修費用,并向乙方明示修理項目和修理工時等原始清單,或由乙方直接向車輛維修廠家支付維修費用。
8.對所知悉的乙方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志。
2.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租賃車輛。
3.獲得甲方提供的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租賃車輛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4.要求甲方對租賃車輛在正常使用中因甲方原因或車輛質量問題導致的故障進行維修,并由甲方承擔相應費用。
5.獲得甲方按合同約定為保障租賃車輛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服務。
第十條 乙方義務
1.乙方為自然人的,應當持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持實際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
2.如實向甲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證照原件(供查驗)及其他手續(xù)資料;乙方名稱和地址等基本情況發(fā)生變更的,應及時通知甲方。
3.乙方在交接取車時應檢查租賃車輛是否正常,掌握租賃車輛的各種性能和操作方法,發(fā)現(xiàn)問題應在離場前解決,車況以離場時《車輛交接單》為準。
4.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車費用、保證金或其他相關費用。
5.按照合同約定的燃料標準為租賃車輛添加燃料;動力類型為電力的,應當按照相關操作規(guī)程及標準為租賃車輛充(換)電。
6.按照車輛性能、操作規(guī)程及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租賃車輛,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不得有以下行為:
(1)將車輛用于駕駛員培訓或進行體育、競技、抗震抗壓等測試及其他具有破壞性的駕駛或實驗;
(2)利用車輛牽、推其他物體;
(3)利用車輛運輸、存放危險品或違禁品;
(4)利用車輛從事或變相從事營運活動;
(5)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和其他任何有損甲方或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活動;
(6)將車輛交由無駕駛證、駕駛證準駕車型與租賃車輛不符等人員駕駛;
(7)酒后駕駛或吸食(注射)毒品、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
(8)在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情形下駕駛車輛;
(9)故意損壞或使車輛處于明顯的危險狀態(tài)中。
7.應對租賃車輛的機油、剎車油、水箱、輪胎、燈光等作常規(guī)檢視,發(fā)現(xiàn)車輛出現(xiàn)安全技術性能問題及機械故障等,應立即停止行駛,并通知甲方。租賃車輛需要常規(guī)保養(yǎng)或維修時,應當送至合同約定的維修廠家保養(yǎng)或維修,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維修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8.應每月將租賃車輛里程表讀數(shù)告知甲方;如合同約定由甲方負責對租賃車輛進行常規(guī)保養(yǎng)和法定檢驗的,乙方應當協(xié)助辦理。
9.保證租賃車輛由合同指定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限內乙方變更駕駛員的,其駕駛員的駕駛證準駕車型應與租賃車輛相符,并事先書面通知甲方。
10.不得侵犯甲方對租賃車輛的所有權,不得轉借、轉租、轉賣、抵押、質押、典當租賃車輛。
11.安全、妥善保管租賃車輛及附屬設施、有效證件標志,并在合同終止時及時、完好交還。
12.對所知悉的甲方商業(yè)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 交通違法行為處理
1.乙方對租賃期限內發(fā)生的交通違法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應當及時、主動處理交通違法記分,繳納交通違法罰款,并在處理完畢后及時通知甲方。
2.甲方發(fā)現(xiàn)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限內有尚未處理完畢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乙方應當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內處理完畢。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甲方有權將乙方或合同指定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保險與事故處理
1.甲方應當為租賃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100萬元以上)和車輛損失險(按車輛現(xiàn)值投保),并按照經營需求為租賃車輛投保其他險種或增加保險金額,租賃車輛已投保的險種及保險金額見附件《基本信息表》;乙方有權在甲方已投保險種及保險金額外要求增加保險險種或保險金額,并在《基本信息表》中列明,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投保的,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應當比照保險公司保險賠付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2.租賃車輛發(fā)生事故后,乙方應當立即向保險公司報險并通知甲方,按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案且保護現(xiàn)場;乙方應當協(xié)助甲方辦理相關理賠手續(xù)。租賃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乙方瞞報或未及時報險,導致保險公司拒賠的,因保險事故而產生的損失和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于乙方責任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超出保險實際理賠范圍的部分,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及相關民事責任,甲方不負連帶責任,若甲方因此承擔責任的,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甲方對損害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屬于第三方責任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由甲方向該第三方追償,乙方應當提供相應協(xié)助。
4.甲方負責辦理保險理賠事宜,乙方應及時將保險理賠所需資料送交甲方,并在此過程中予以協(xié)助。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先行墊付,甲方應在保險公司賠付后三日內與乙方結清。因乙方原因導致無法獲得保險理賠的,該損失由乙方承擔。
5.如租賃車輛被盜搶,乙方承擔因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xiàn)值損失與保險賠付值之間的差額。
第十三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交付租賃車輛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車輛日租金標準的20%支付違約金。
2.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結算、退還乙方租金、保證金、保險墊付款等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應付未付費用金額的0.02%支付違約金。
3.甲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將乙方已支付租金中尚未履行的部分退還乙方,并按照未履約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因甲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機動車檢測機構認定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按照該租賃車輛租金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補足。
5.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故障救援、維修導致乙方無法使用租賃車輛的,甲方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按照停駛期間該租賃車輛租金的20%支付違約金;停駛時間超過三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聘請其他第三方提供維修救援服務,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 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交還租賃車輛的,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超時費;租賃車輛行駛里程超出合同約定公里數(shù)的,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超程費。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應付未付金額的0.02%支付違約金;逾期滿七日未支付租車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車輛日租金標準的20%支付違約金。
3.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已支付租金的,甲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當將余款退還乙方。如為按日租賃或按小時租賃的,甲乙雙方可在合同中另行約定按實際租賃時長計算租金,并免計提前解除合同違約金。
4.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處理租賃期限內發(fā)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的,除承擔相當于交通違法罰款金額的款項外,每逾期一日還應當按照該租賃車輛日租金標準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5.乙方有下列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因此致使租賃車輛損壞、滅失或無法收回的,由乙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逾期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租車費用的;
(2)提供虛假信息的;
(3)轉借、轉租、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車輛或有證據(jù)證明乙方已準備實施上述行為的;
(4)利用車輛從事或變相從事營運活動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5)未按車輛性能、正常操作規(guī)程及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車輛,致使車輛受到非正常損壞、滅失或者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6)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車輛原狀的;
(7)故意損壞租賃車輛或使租賃車輛處于危險之中的。
6.因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地點進行租賃車輛常規(guī)保養(yǎng)、維修,由此引起的車輛不能正常索賠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7.因乙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法定檢驗未通過或未進行法定檢驗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8.因乙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被公安機關或第三方扣押的,或者未處理交通違章的,乙方應當承擔租賃車輛被扣押期間或者停駛期間的租金及由此導致的其他損失。
9.未盡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的附屬設施、車輛號牌、有效證件標志義務的,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向有關部門申請補辦,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由此受到的損失,包括補辦車輛號牌、有效證件標志所需費用及補辦工時費、租賃車輛由此停駛期間的租金等。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宜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關協(xié)會(社會組織)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調解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按照附件《基本信息表》約定的方式依法解決。
第十六條 特別約定
1.《基本信息表》及《車輛交接單》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3.因本合同中乙方指定的駕駛員原因導致的相關責任和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
浙江省小微型客車租賃合同基本信息表
2026-04-15
2026-04-14
2026-03-20
2026-03-12
2026-02-10
2026-02-09
2026-02-04
2026-01-29
2026-01-23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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